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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经常遇到的6个常见问题

NEWS INFORMATION

建筑企业的实务较为复杂,在日常工作中,会计们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建筑业实务中6个常见问题:

01

问:自然人代开建筑工程款发票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

答:自然人代开发票(从事建筑劳务)地点一般是项目所在地。

参考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参考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2

问:自然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03
 

问: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必须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吗?

答:不需要,根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具体操作为:经发包方同意,总公司授权给分公司承担此项目,分公司收款、开票、采购、施工,税务管理上,相当于子公司进行处理。

04
 

问:工程存在垫支,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税局要求按完工进度缴纳相关税金,相关财税风险该如何处理?

答:甲方是否履约支付工程款并不影响总包的纳税义务,总包要按税法的规定去履行纳税义务,不能以甲方未履约而规避纳税义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如确有困难,可与税局沟通,申请缓缴税款。

05

问: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才可以采取分摊方式。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用的水电费,不适用此条款。建议采用甲供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06

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开具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有大于或小于的情况,那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呢?

答:不管最终决算金额是比合同大或小,只要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金额不一致,就应当重新开具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税局一般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的金额,来核实开票总数,所以如果最终审计决算数出来后,上传备案,然后就要修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上的合同数额了。这个属于操作问题,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需要与当地税局沟通确认。